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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城市井盖行为的定性

2026年01月08日 08:44:41      来源:襄阳厚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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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盗窃城市井盖的现象屡禁不止,近些年来又愈演愈烈。对于盗窃城市井盖的行为,原来大多司法机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又感觉力度不够。近年来,理论界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也有司法机关开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
那么,盗窃城市井盖的行为是否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城市井盖所处的位置不同,其与公共安全的联系也自然不同。盗窃井盖的行为,有的危及到公共安全,有的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对于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自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如果能够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的,应直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许多城市的井盖设置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论这些并盖原本属于哪个单位设置的,也无论其原来的功用是什么,它们都构成了城市道路路面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将这些井盖盗走,无异于在道路上挖一陷阱,破坏了道路的完整性和保证交通安全的功能,并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余地。
2.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公共场所包括人行道、公共广场、步行街以及学校、工厂等公众能够接触到的场所。盗窃这些场所的井盖,危及到公共安全,但刑法中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又不能够适用,因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然,也必须注惫,上述两种悄况,均有可能与盗窃罪发生竞合,在此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3.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隐蔽处所,是指社会公众不能够轻易接触到的场所,如封闭的院落、仓库等。这些场所的井盖与公共安全没有直接的联系,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也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文章来源:十堰玻璃钢格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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