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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