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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的决定

2023年08月07日 10:18:28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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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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