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四、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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