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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