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08月08日 11:43:17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5

分享: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7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部门”改为“养路费、通行费征收稽查部门”;删除本条例中“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六条第四款。


  三、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除外);”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依附桥梁、隧道、涵洞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书;


  “(二)行驶时间和路线;


  “(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车辆的行驶证;


  “(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发生紧急故障确需掘路抢修时,应当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并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树、占用绿地的,应当符合树木、绿地保护规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