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2023年08月08日 13:18:23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1

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5]16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订货单位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各附加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应办理税款退库。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税清单(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