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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2023年08月10日 07:22:51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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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理 由 │
├──┼────────────┼────────────┼─────────────────┤
│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 1993年1月22日 │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 │
├──┼────────────┼────────────┼─────────────────┤
│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 1996年2月27日 │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
│ │ 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 │
├──┼────────────┼────────────┼─────────────────┤
│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
│ │ │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 │
├──┼────────────┼────────────┼─────────────────┤
│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 2001年10月31日 │ 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管理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 │
└──┴────────────┴────────────┴─────────────────┘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
│ 序号 │ 规章性文件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理 由 │
│ │ 名称 │ │ │
├───┼────────────┼───────────┼──────────────────┤
│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 1988年8月3日, │ 管理职能已变化。 │
│ │ 办法 │民航局发【1988】250号 │ │
├───┼────────────┼───────────┼──────────────────┤
│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 1989年1月14日, │ 内容已经过时。 │
│ │ 规定 │ 民航局发【1989】21号 │ │
├───┼────────────┼───────────┼──────────────────┤
│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 │ 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学生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 │
│ │ │民航局发【1989】191号 │ │
└───┴────────────┴───────────┴──────────────────┘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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