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

2023年08月10日 07:38:44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2

分享: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


(宁商发[2007]420号)


各市商务局、自治区邮政公司: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共同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7]23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区邮政系统的邮递物流网络优势,更好更快地推进全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决定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协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协作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需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邮政服务“三农”工作都是中央1号文件部署的重要工作,都是健全农村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是为农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


  (二)加强协作是拓展为农服务领域的需要。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日用消费品和农资商品。邮政系统利用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完整的仓储运输系统、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和资金结算系统,是开展“三农”服务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双方服务领域合作,有助于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网多用,方便农民获得有保障的商品和服务。


  (三)加强协作是提高农村商品配送能力的需要。邮政系统建立了网络化、规模化和信息化的区邮-市邮-县邮 配送中心服务体系。加强双方物流配送协作,有利于充分利用邮政系统建立的配送网络和配送资源,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商品配送率。


  二、进一步支持邮政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建设具有邮政特色的连锁化“农家店”。支持宁夏邮政公司,发挥“中邮连锁”品牌优势,建设既符合农家店建设标准又具有邮政服务特色的连锁化农家店。


  (二)支持宁夏邮政及其所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其他承办企业开展商品配送业务,增加农家店的商品配送率。


  (三)继续对邮政企业予以政策扶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精神,对宁夏邮政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农家店及区域性配送中心,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三、进一步推动邮政服务进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开展邮政报刊进农家店活动。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为载体完善农村邮政报刊发行体系,将各类邮政业务逐步开放到农家店委托代办,方便农民用邮。在农家店中建设集通信、报刊、医药和烟草等各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网点。从2007年开始,农家店在当地邮政部门指导下,可以代理邮政服务和综合性报刊零售业务。


  (二)拓展面向农村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邮政储蓄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者及开办的标准化农家店办理小额贷款,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营信贷支持。鼓励邮政储蓄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为低收入农民开展申请方便、快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提供季节性生产和临时周转金。同时,开展农村信用记录分类登记,加快农村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有效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质量管理措施对宁夏邮政公司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严格验收。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参与验收工作,并加强对邮政企业的管理。双方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统一宣传”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同做好项目质量管理。


  (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认真分析并帮助解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向商务部、国家邮政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