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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关于请推荐第三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函

2023年08月10日 11:26:35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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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关于请推荐第三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函


(商改司函[2007]185号  2007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对195家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政策。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欢迎。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扩大试点企业范围,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协商,拟启动第三批试点。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基本条件:符合《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无不良纳税记录;具有自开标纳税人资格。第一、二批试点企业的各地分支机构已享受总部的税收政策,不必推荐;各企业分支机构由企业总部所在地负责推荐。

  二、推荐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地发展情况,推荐1-2家物流企业作为备选企业;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并加盖你单位公章;按照附表三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的有关税务情况,并请当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请于2007年12月15日前传真我司,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梁志君 尹虹

  电 话:,85226449

  传 真:

  电子邮箱:liangzhijun@

  附件一: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联系方式表

  附件三: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

  附件一:
  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网点/分支机构/服务范围

设备设施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

时间

总 资 产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

(万元)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联系方式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纳税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最近一年实际缴纳营业税额(万元)

是否具有自开票

纳税人资格

是否有不良

纳税记录












































  注:在“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和“是否有不良纳税记录”两栏中,如有打“√”,如没有打“×”。

  填报单位公章                                                        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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