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聚焦智能控制、测量与信号处理 IEEE-ICMSP 2022在杭州开幕
关于进口产品发布须知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2023年07月27日 21:06:0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2
浙江省税务局: 你局税稽[1988]432号《关于要求明确汽车运输跨省营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87]272号)文规定的纳税地点指的是商品零售和批发环节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汽车运输不能比照。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经营的,仍应按照税法规定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上一篇: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下一篇: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