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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2023年08月10日 14:49:31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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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租赁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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