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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2023年08月12日 08:31:1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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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

  关于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 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0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进一步做好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物流业跨行业、跨地区服务行为工作,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清理阻碍或限制跨行业、跨地区物流服务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的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地方封锁对物流业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的障碍;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制止违法经营,维护物流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纠正排除、限制物流业跨行业、跨地区服务的做法。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制定的与物流服务有关的政策文件和其他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含有排斥外行业或外地区物流服务、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物流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完成。


  (二)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行为。工商、发展改革(物价)和商务部门要依法制止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接受本地物流企业提供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门槛、收取歧视性费用等限制物流业跨地区、跨行业服务的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交通运输、铁路、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管理,不设置歧视性审批程序和项目,严格审批行为,切实实现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坚决杜绝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行政区域不按法定程序检查车辆的行为,对车辆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防乱罚款、乱收费情况的发生。


  (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跨地区经营和设置网点,依法引导网络型物流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物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营运资质要求的物流企业,要及时清除出市场。加强物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继续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物流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大力推进物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物流企业服务意识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当地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协会、商贸企业和物流企业间的良好互动,带动行业科学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服务行为,规范物流市场经营秩序,是促进商品流通、完善全国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有力手段,更是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保障和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络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络工作制度,按照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横向配合、纵向顺畅的原则,密切部门协作与配合,努力形成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行为的合力,共同做好物流市场监管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做好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宣传公平、公正的竞争理念,大力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与执法环境。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物流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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