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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2023年08月13日 19:46:50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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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了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终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健康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终端,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截止2010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21.97万家,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整体来看,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缺乏标准规范,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一,不利于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规范》发布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并发挥其引导、示范、标杆作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质、量并举,为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一)大力宣传推广。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际,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规范》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标准意识和对贯彻实施《规范》重要性的认识。二是积极推广典型。努力培育一批对《规范》贯彻落实好、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程度高的典型单位,并通过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推广,示范带动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发展。


  (二)认真开展培训。一是强化对《规范》的培训。总社将组织编写贯标教材,对《规范》进行详细解读。各地要积极制定培训计划,结合教材做好培训工作,确保本地区农村综合服务社管理负责人及时、准确掌握。二是开展现场培训会。总社将适时召开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现场培训会,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推动各地贯彻实施《规范》。各级供销合作社也要积极开展现场培训、观摩活动,组织学习先进地区建设经验,引导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快速、健康发展。


  三、结合有关工作推进《规范》贯彻实施


  (一)结合“新网工程”建设推进贯标工作。按照《规范》的要求,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提高综合服务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打造符合农民需求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终端。“新网工程”项目的申报、验收与《规范》结合,涉及网络终端建设的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估、检验,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运行质量。


  (二)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推进贯标工作。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综合服务社按照《规范》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综合服务。在日用品、农资连锁店建设基础上,积极拓展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家电农机具维修、烟花爆竹销售、药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新的经营服务领域,联合有关部门,为农民提供农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卫生、幼儿教育、法律咨询、政务、警务等公益性服务。


  (三)结合基层组织建设推进贯标工作。农村综合服务社是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时,要注重把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层社现有场地,统筹资源加快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与基层社加强业务对接,承接其经营服务功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合作,为其提供农资供应、农技信息等服务,帮助专业合作社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对于服务功能萎缩、经营阵地丧失的基层社,积极通过新建农村综合服务社等方式进行替代。


  四、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的发布,既为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提供了指导,也为评价与考核提供了依据。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针对《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通过监督检查,切实增强《规范》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的标准,逐步塑造设施环境好、经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的农村综合服务社统一形象。


  各地在实施与检查中应注重对《规范》修订意见的收集与反馈,对于不适用或不方便操作的,请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总社合作指导部。


  联系人:乔小鹏


  电 话:


  邮 箱:zzccoop


  附件: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


  (注:电子版请至合作指导部网页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


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

The rural integrated service cooperative practice


2011-04-01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建原则

  5 建设要求

  6 管理要求

  7 经营服务要求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少华、葛书院、郭伊萍、王军、温琦、李爱莲、戎承法、程晓霖、乔小鹏、周燕南。


  引言


  本标准对农村综合服务社的组建原则及建设、管理和经营服务提出了规范要求。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农村综合服务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对完善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健全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终端,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标准只对具有普遍性的项目提出基本要求,并考虑到了地区差异和与有关标准的协调,以兼顾当前各地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综合服务社的组建原则及建设、管理和经营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H/T 1060  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规范


  GH/T 1061  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规范


  SB/T 10426-2007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 10465  连锁经营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H/T 1060、GH/T 1061和SB/T 104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营性服务for-profit service


  向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营利性活动。


  3.2 公益性服务public welfare service


  向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活动。


  3.3 农村综合服务社 rural integrated service cooperative


  以日用消费品销售和农资商品销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主,兼顾公益性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基层服务组织。


  3.4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rural integrated service center


  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并举,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多样化需求,服务功能完善,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基层服务组织。


  4 组建原则


  4.1 为农服务


  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服务方式灵活,便民实用。


  4.2 因地制宜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服务项目。


  4.3 开放合作


  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共同建设和管理。


  4.4 市场化运作


  产权清晰,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5 民主管理


  遵循合作社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5 建设要求


  5.1 功能


  a)农村综合服务社应具备以下功能:


  -日用消费品销售和农资商品销售。必要时,提供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等其他经营性服务;


  -农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幼儿教育、代理代办、就业指导、法律咨询、婚姻中介、政务、警务等公益性服务不少于1种。


  b)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日用消费品销售、 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和/或再生资源回收;


  -家电维修、农机具维修和租赁、烟花爆竹销售、药品销售、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婚礼丧葬等经营性服务不少于3种;


  -5.1a)给出的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种。


  5.2 选址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


  b)地处乡(镇)、村中心或农村社区,交通便利;


  c)满足一定区域内居民的消费需求。农村综合服务社辐射半径不少于1.5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1000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辐射半径不少于3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4000人。


  5.3 规模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筑面积不少于80m2;


  b)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800m2,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


  5.4 建筑


  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筑物相对集中;


  b)结构牢固,地面平整硬化;


  c)室内经过必要的装修,美观实用。


  5.5 标识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并规范使用农村综合服务社或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标识;


  b)门店及服务项目标识清晰规范。


  5.6 设施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备必要的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并进行有效维护;


  b)具有与其功能相匹配的室外空间和必要的照明设施;


  c)设有信息发布栏;


  d)设有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筐)。


  5.7 环境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


  b)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6 管理要求


  6.1 管理机构与职责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建立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


  b)确定并明示管理职责和权限。


  6.2 人员管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确定必需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要求;


  b)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c)人员具有为农服务意识,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有职业资质要求的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


  6.3 财务管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b)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


  c)提供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信息;


  d)公共管理费用收支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6.4 安全管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b)配备合格的防火、防盗、防汛等设施设备,并进行有效维护和检测;


  c)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到人;


  d)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消除隐患。


  7 经营服务要求


  7.1 总体要求


  7.1.1 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悬挂。


  7.1.2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7.1.3 建立经营和服务管理制度。


  7.1.4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


  7.1.5 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明示收费标准。


  7.1.6 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设置意见簿。


  7.2 服务项目要求


  7.2.1 日用消费品销售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m2,供应品种不少于300种;


  b)服务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c)配备适宜的货柜货架和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储存、防护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d)采用开架自选方式售货,商品分区分类摆放,陈列整齐美观;


  e)商品价签及商品分类等标识设置规范、明显;


  f)建立台账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易于识别和检索;


  g)连锁经营门店的商品配送率不低于40%。


  7.2.2 农资商品销售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m2,与其他经营服务项目有效隔离;


  b)实行连锁经营,大类农资商品配送率不低于50%;


  c)配备适宜的货柜货架和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储存、运输、防护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d)商品分区分类摆放,陈列整齐美观;


  e)如实标明农资商品的产地、含量、主要性能等信息,不夸大使用效果;


  f)建立台账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易于识别和检索;


  g)必要时,提供预约订货、拆整卖零、送货上门、旺季延时供应等服务。


  7.2.3 农产品收购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收购站(点)经营面积适宜;


  b)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包装、仓储、运输和防护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c)执行相关收购政策和质量检测要求,及时支付货款;


  d)在醒目位置明示收购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等级标准、价格及服务内容等;


  e)建立台账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易于识别和检索,建立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档案。


  7.2.4 再生资源回收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回收站经营面积不少于100m2,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少于20m2,与其他经营服务项目有效隔离;


  b)经营者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c)具有回收、分类、中转、集散等功能;


  d)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e)回收品分区堆码、分类管理,作业现场整洁,及时进行清理、转运。


  7.2.5 家电维修、农机具维修和租赁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门店经营面积适宜,有相对独立的维修场所;


  b)维修人员具有必要的资质证明;


  c)配备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维修用品;


  d)明示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和维修配件价格;


  e)对维修物品进行验证、记录并妥善防护,保证维修质量;


  f)提供零配件销售服务;


  g)必要时,对大类物品提供上门服务。


  7.2.6 烟花爆竹销售


  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门店或专柜。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10m2,与其他经营服务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专柜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b)经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c)建立台账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易于识别和检索;


  d)具有规范、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7.2.7 药品销售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10m2,或设置专柜;


  b)经营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


  c)陈列、储存、检验、防护、调配、包装等设备用品符合要求;


  d)建立台账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易于识别和检索;


  e)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安全、合理用药。


  7.2.8 餐饮服务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门店经营面积适宜;


  b)设施设备符合SB/T 10426-2007中3.3的规定;


  c)规章制度符合SB/T 10426-2007中3.4的规定;


  d)卫生安全符合SB/T 10426-2007中3.5的规定。


  7.2.9 农业技术服务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服务场所面积适宜;


  b)配备专兼职农业技术人员;


  c)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d)提供施肥、病虫害防治防疫等种植养殖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7.2.10 信息服务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服务场所面积适宜;


  b)配备专兼职信息服务人员;


  c)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和办公设备;


  d)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7.2.11 文化娱乐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m2;


  b)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c)配备必要的图书架、期刊架、报架、电脑和音像播放设备;


  d)图书不少于500册,报刊不少于3种;


  e)明示服务内容与要求;


  f)配合开展远程教育及公益活动。


  7.2.12 体育健身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活动场所面积适宜,环境整洁;


  b)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c)器材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并正确安装;


  d)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消除隐患,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器材设备完好;


  e)说明性和警示性等标识规范、醒目。


  7.2.13 其他服务


  医疗、幼儿教育、住宿、洗浴等服务应符合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SB/T 10349-2002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

  [2]SB/T 10393-2005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1号

  [5]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六部委令 2007年第8号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号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9]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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