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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2023年08月14日 09:32:53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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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用于农业的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包括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县境内的镇、乡、村之间经相关部门核定价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载客运输车船;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市区从事载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车船不包括出租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船,可在当年6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新购置车辆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从车辆购置当月起计算,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车船税,应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加强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收代缴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实际代收税款5%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车辆纳税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八条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履行职责,并会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统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 
单位
年 基 准 税 额备注
现年税额幅度税额拟调整 
税额
比原税 
额增加
乘 
用 
︹ 
按 
发 
动 
机 
汽 
缸 
容 
︵ 
排 
气 
量 
︶ 
分 
档 
1.0升(含)以下的每辆240元60元至360元240元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300元至540元420元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360元至660元480元1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360元660元至1200元720元3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360元1200元至2400元1800元144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360元2400元至3600元3000元2640元
4.0升以上360元3600元至5400元4500元4140元
商 
用 
客车每辆 
(中型)
600元480元至1440元960元360元载客人数 
20人以下
每辆 
(大型)
600元480元至1440元1020元420元载客人数 
20人(含)以上, 
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 
量每吨
96元16元至120元96元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 
量每吨
96元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0元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整备质 
量每吨
96元16元至120元96元0元不包括 
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96元16元至120元96元0元
摩 
托 

每辆72元36元至180元72元0元
船舶机动船净吨位 
小于或等于200吨
3元 /吨3元 /吨0元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 
201吨 
至2000吨
4元 /吨4元 /吨0元
净吨位 
2001吨 
至10000吨
5元 /吨5元 /吨0元
净吨位 
10000 
吨以上
6元 /吨6元 /吨0元
游艇按游艇 
身长度每米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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