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

2023年08月14日 15:13:12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64

分享: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于2011年6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切实维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根据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下同)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统筹安排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经营性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涉及违规转让或变更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属的,要按照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抓紧实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继续违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