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二、将原第四十条中“可将车辆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修改为“责令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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