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批准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精神,制订我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同时,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及其分公司守法经营、企业达标升级及企业化管理情况;
(二)全面检查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报废、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三)全面清理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情况;
(四)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销售报废汽车整车和非法更改汽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六)探讨建立长效机制措施。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建立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为成员单位,牵头单位为省商务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地点在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也要相应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统一协调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职责分工
1、商务部门
负责专项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宣传报道,起草相关活动组织方案,协调成员单位活动等。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整治专项活动。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是否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强制条款的要求、是否按强制条款要求作业和逐车登记,是否存在假报废,是否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是否出售拆解的不能继续使用的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是否照章使用管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全面清理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重点查处报废车、拼装车入市行为。
起草“建立长效机制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3、公安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加大路面巡查工作力度,严格查处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行为。对擅自改装、拼装报废汽车倒卖后上路行驶的,对涉嫌为盗抢机动车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车身颜色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罚没报废车辆交资质报废回收拆解企业销毁。
4、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加大对维修行业的监管力度,对无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维修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处罚,对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强化营运客货运输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对报废汽车不予配发营运证。
5、工商部门
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会同其他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一律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10月)
省商务厅牵头建立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办公室。制订《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在省级媒体进行宣传并公布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邮箱。
各级商务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工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中旬前报送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市州商务部门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多种媒体、宣传车、印制传单等方式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征集拟定意义深刻、通俗易懂、便于传播的宣传标语,使宣传警示常态化。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1月中旬)
(一)拉网式调查摸底。各市(州)、县(市)要按照整治内容和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工作,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无资质有工商执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无资质无执照窝点进行造册登记。由市州商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整理后,在11月底前报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排查整治。2013年1月中旬前,各市(州)、县(市)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要精心组织、抓典型、找准突破口,坚决取缔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严厉打击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要谨防寻衅闹事,做好善后处理。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布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果,务求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期间,商务厅暂停审批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适时组织重点整治活动。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1月下旬-2月上旬)
各市(州)、县(市)将专项整治工作(如何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今后的举措、意见及建议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3年1月31日前把此次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对市(州)、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市(州)、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挂帅,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工作的关系。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整治工作期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要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在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措施方面实现沟通对接。
(三)加强宣传,发动社会监督
本次专项活动,各市(州)、县(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专项整治意义,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窝点黑市,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1月起,每月8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