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管理办公室:
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为认真做好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文件要求,现将《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
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工作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督导企业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达标升级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管理,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二)公安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和路面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及报废汽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打击汽车维修业户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处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收回车辆营运证。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10月20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21日~2013年1月10日)
1、企业自查(2012年10月21日~2012年11月10日)。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认真进行自查。(组织实施单位:设区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2、拉网式排查(2012年10月20日-2012年11月10日)。各设区市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对排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单位:设区市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
3、开展企业达标活动(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惩处。(组织实施单位:设区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
4、开展二手车交易规范活动(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切实落实备案制度,督促未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尽快经设区市商务局到省商务厅备案,已经备案但没有备案证明材料的要重新备案。(组织实施单位:设区市商务局、工商局)
5、开展净化市场行动(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是各设区市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对本辖区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进行彻底清理。二是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三是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依法予以处罚。(组织实施单位:设区市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
6、开展路面清查行动(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各地公安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动,并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车辆来源追本溯源,斩断源头。(组织实施单位:设区市公安局、商务局)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1月11日~2月4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范、整顿和监管;开展学习考察,各部门自行安排到报废汽车管理先进省市进行学习考察。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分别对各地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推进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省商务厅已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联系制度,确定了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0月起,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商务局每月5日前将本系统和本地区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反馈省商务厅,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2013年2月4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联系电话:;联系人:柳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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