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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3年08月15日 10:08:27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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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本市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基本杜绝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清理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由市商务委牵头落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

2、查处擅自拆解、改装明知或应知有犯罪嫌疑汽车的行为。市公安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工商局配合)

3、查处出售非法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车的行为。市工商局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由市工商局负责落实)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1、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由市商务委牵头落实,市工商局配合)

2、加强对汽车维修经营者监管。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经营者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市公安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落实,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配合)

3、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加强本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工信部相关部门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产品一致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4、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市质量技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开展认证一致性等产品认证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行为。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其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三)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1、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市商务委要会同市公安局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市公安局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商务委配合)

2、加大对路面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力度。市公安局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配合)

(四)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市商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有关部门督促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营企业将自有的黄标车送交本市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拆解。(由市商务委牵头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各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做好所在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定期汇报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0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区县、行业协会、企业工作会议,部署前期准备和动员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1月)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本市范围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2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市商务委汇总后上报商务部。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由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整治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每月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交流。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领导小组应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检查、联合监管、依法查处等手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区县间、部门间联动,市、区(县)联手,区(县)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任务清晰、分工明确,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实行月报制度,月末将当月整治工作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月情况报商务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2013年2月8日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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