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5日 12:59:03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六)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九)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附件5),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7)交企业。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4.企业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十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1.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三)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十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五)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十六)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十七)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出口发票;
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除外)的,应在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五、其他补充规定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3)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
(三)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2012年8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截至2012年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者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管理办法》附件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
1.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前,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7)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2.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核销表》(见附件18)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人民币结算的为盖有海关验讫章其他联次)。
3.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属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按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4.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之日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本项第2目所列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
5.边境地区出口企业未按照本项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登记、备案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按照代理报关备案管理的资格,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所列货物的,如果出口货物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材料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主要原材料适用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材料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
(十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十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十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0)及电子数据。
(十五)《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六、本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22)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2.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3.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5. 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6-1.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
6-2.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
7.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8.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
9.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10.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
1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1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13.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15.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16.供货企业自查表
17.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
18.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核销表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
20. 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3日
附件1: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出口报关单号 | 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 | 出口日期 | 调整前(报关单上列明的) | 调整后 | 备注 | ||||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退税率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退税率 |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公章) | ||||||||
附件2: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企业海关代码:申报类型:免抵退申报( ) 免税申报( )
纳税人名称: (盖章)单位:美元、元
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出口发票号码 | 出口发票离岸价 | 出口报关单号码 | 出口报关单离岸价 | 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人民币离岸价差异额 | 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人民币离岸价差异率 | 差异原因说明 | ||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7-4 | 9=8÷4 | 10 |
填表说明:
1.企业在填写资料时,应在相应的申报类型后打“√”。
2.“出口发票离岸价”栏:指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并依此做销售账的销售金额。
附件3: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元
| 进料加工手册号 | 币种 | 计划(备案)进口总值 | 计划(备案)出口总值 | 进料加工备案计划 分配率 | |
| 1 | 2 | 3 | 4 | 5 | 6=4÷5 |
| 合计: |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 财务负责人: | 复核人: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负责人:(公章) | ||||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在备案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时填写;
2、第3、4、5栏按照企业2013年7月1日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册填写。
附件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元、角、分
| 序号 | 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号 | 海关核销时间 | 按照上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 | 按照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 | 上年度非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 | 备注 | |||||||||
| 计划分配率 | 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 计划分配率 | 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 合计 | 结转至其他手(账)册产品 | 其他不退税贸易出口产品 | 取消出口退税产品 | 其他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合计 | |||||||||||||||
| 出口企业 | 税务机关 | ||||||||||||||
| 财务负责人: | |||||||||||||||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td colspan" colSpan=2>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填写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电子信息不符,或有原始关单无电子信息的部分;本表格填写完毕后需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一并申报。
2、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自营进口的企业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委托出口企业不填此栏。
3、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委托出口的企业按照《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填写,自营进口企业不填写此栏。
4、第6、7栏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的内容填写。
5、第8、9栏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第一计量单位和数量填写。
6、第12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
7、第13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注:本表一式两联,企业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附件7: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企业名称单位:元、角、分
| 序号 | 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号 | 按照上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 | 按照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 | 手(账)册实际 分配率 |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 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备注 | ||||
| 计划分配率 | 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 计划分配率 | 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 ||||||||
| 其中:已收齐单证申报销售额 | 全部已申报销售额(包括申报单证信息不齐部分) | 其中:已收齐单证申报销售额 | 全部已申报销售额(包括申报单证信息不齐部分)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4×(3-9)+7×(6-9)]×退税率 | 11=[5×(3-9)+8×(6-9)]×(征税率-退税率) | 13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合计 | |||||||||||
| 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 |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经办人: | |||||||||||
| 复核人: | |||||||||||
| 负责人:(公章) | |||||||||||
注:本表所有栏目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审核系统自动产生。
附件8: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已签订下列出口合同的货物,符合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现申请对下列出口出口合同的货物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序号 | 出口合同号 | 外商名称 | 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合同规定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备注 | ||||||
| 投产日期 | 完工日期 | 出口额(美元) | 预计收款次数 | 每期付款金额占合同出口总额的比例 |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 |||||||||||
| 企业声明: 我企业上述申报真实无误,并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执行,如发生骗税或错退税款问题,我企业即补交所退(免)税款并接受相应处罚。 (公章):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业务类型”,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填“XTHH";“出口合同号”将享受该项政策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按照单位数量分别在合同号编号后+两位项号(01、02、…)填报。
附件9: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 年 月单位:美元、元、次、份
| 序号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 出口合同号 | 本期申报 | 累计申报 | 出口销售明细账信息 | 本期收款凭证信息 | 业务类型 | |||||||
| 出口额(美元) | 免抵退税额(元) | 出口额(美元) | 免抵退税额(元) | 累计申报次数 | 账薄名称 | 记账日期 | 销售额(元) | 凭证份数 | 凭证号码 | 收款金额(美元) |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经办人: |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
| 财务负责人: | 负责人: | (公章)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盖章)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附件10: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备案时间:
| 序号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是否属于财税[2012]39号文附件1所列货物 | 是否属于本企业经营范围的货物 | 备注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 ||||||
| 兹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无讹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经办人: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附件11: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申报年月: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序号 | 出口发 票号码 | 出口货物报 关单号 | 出口日期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出口商 品代码 | 出口商 品名称 | 出口卷烟牌号 | 计量 单位 | 出口数量 |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 进货凭证号 | 加工贸易手(账)册号 | 免税类型代码 | ||||||||
| 美元 | 人民币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小计 |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财务负责人: | 复核人: | |||||||||||||||||
| (公章) | |||||||||||||||||||||
| <td colspan" colSpan=2>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集团公司总部应填列在第1行,并在“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栏填写“总部”;以下填列其他控股企业,并在“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栏填写“控股企业”。
附件14: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编号:
| 出口企业名称 |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 |||||||
| 纳税人识别号 | 经营范围 | |||||||
| 注册时间 | 登记注册类型 | 注册资金 | ||||||
| 1.出口基本情况 |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 3.报关、运输、保险情况 | ||||||
| 报关单号 | 外商名称 | 报关单位 | ||||||
| 出口日期 | 出口合同号 | 运输单位 | ||||||
| 出口口岸 | 出口合同签订人 | 运输方式 | ||||||
| 出口国别 |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 | 中间人姓名 | 提单、运单号码 | |||||
| 出口商品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 运费币别及金额 | ||||||
| 出口商品代码 | 电话(手机) | 保险公司名称 | ||||||
| 出口数量/单位 | 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是 □否 | 保险合同号 | ||||||
| 出口币别及金额 |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 | 保险币别及金额 | ||||||
| □是 □否存在报关出口商品名称与本企业实际生产或外购或委托加工不一致。 | ||||||||
| 4.出口商品为:□自产 □外购 □委托加工。出口商品为外购商品填写《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附表1共 页,为委托加工的填写《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3)。附表2共 页,附表3共 页。 | ||||||||
| 5.出口商品生产情况(出口商品为自产商品填写) | ||||||||
| 该商品为:□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 □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 | 生产厂房为:□自有 □租赁 | |||||||
| 生产设备工具为:□自有 □租赁 | ||||||||
|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数量/单位 | |||||||
|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 | 该商品上年内销销售额 | 固定资产总值 | ||||||
| 该商品上年生产成本 | 该商品上年出口销售额 | 工人人数 | ||||||
| 企业主要能耗:□电 □燃气 □煤 □油 □其它 | 上年耗能量(金额) | 上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 ||||||
| 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 | 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货企业 | 名称 | ||||||
| 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是 □否存在外购原材料不是本企业生产产品耗用。如是,说明如下: | ||||||||
| □是 □否存在收购的农产品不是本企业制成品的材料;收购单价□是 □否正常;收购数量□是 □否正常。 | ||||||||
| 6.收款及外汇核销情况 | ||||||||
| 外汇核销单号码 | 收汇日期 | 结汇水单号码 | ||||||
| 收汇币别及金额 | 收款银行 | 付款人(或单位) | ||||||
| 结汇方式 | 收款账户 | 付款银行全称 | ||||||
| 7.该出口业务前3个月(含出口当月)增值税销项、进项情况(以计提销项或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 ||||||||
| 累计销项税额 | 累计进项税额 | 出口当月底留抵税额 | ||||||
| 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 累计金额 | 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 累计金额 | |||||
| 累计提进项税额 | 累计提进项税额 | |||||||
| 主要运输方式 | 主要农产品材料名称 | |||||||
|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 |||||||
| 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 | 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 |||||||
| 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 □否,如有,计税金额: 元,进项税额: 元。 | ||||||||
| 8.出口情况: □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自行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见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该出口商品是否真实交易::□是 □否 □公司与供货方是关联企业 | ||||||||
| 9.近12个月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 □否(虚开发票 份,涉及 户企业,虚开金额 元,税额 元) | ||||||||
| 10.近12个月是否有接受虚开提取进项税额发票行为:□是 □否(接受虚开发票金额 元,税额 元) | ||||||||
| 11.是否发生过增值税偷税行为:□是 □否 增值税偷税原因:□属于销售收入偷税额 元 □属于不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 | ||||||||
| 2.本企业目前是否正被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涉及增值税税调查:□是 □否(说明 ) | ||||||||
| 13.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公司需要补充□是 □否。如有,请另附说明。 | ||||||||
|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
| □本公司自愿放弃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并自愿撤回原申报。 □本公司维持原申报。 | ||||||||
| 签字 | 电话(手机) | 签字 | 电话(手机) | |||||
|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
| 业务批准人 | 法定代表人 | |||||||
日期: 年 月 日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①出口合同、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②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③结汇水单;④其他税务机关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等。
附表1
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合计 | ||||||
| 外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 | |||||||
| 购销合同号 | |||||||
|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 |||||||
|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 |||||||
| 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 | 供货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址及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 | |||||||
| 电话(手机) | |||||||
| 外购发票内容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 (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 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 | 中间人姓名 | ||||||
| 单位 | |||||||
|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 |||||||
| 电话(手机) | |||||||
| 外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见供货方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外购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进货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商品由中间人自提,未交本企业 货款付出到: □中间人指定账户 □中间人指定信用卡 本企业是否派人到供货方企业看过商品:□是 □否 | |||||||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付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②其他税务机关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资料。2.生产企业原材料为生产出口商品所耗用原材料成本金额比重大的。本附表应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货企业购进金额较大的原材料发票情况填写。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购销合同情况 | 购销合同号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购进总额 | ||||||
| 采购供货方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址及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 | ||||||
| 电话(手机)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 发票代码号码 | 开票日期 | 商品名称 | 数量/单位 | 进项税额 | 价税合计 |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 ||||||
|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 原材料名称 | |||||
| 原材料数量 | ||||||
| 原材料单耗率 | ||||||
| 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 ||||||
| 加工费进项发票 | 进项发票号码 | |||||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 | ||||||
| 税额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 | ||||||
| 银行卡号 | ||||||
|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备注: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件15: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编号:
| 出口企业名称 |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 ||||||
| 纳税人识别号 | 出口企业办公地址 | ||||||
| 出口方式:□自营出口 □委托出口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
| 1.出口基本情况 |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 3.报关、运输、保险情况 | |||||
| 报关单号 | 外商名称 | 报关单位 | |||||
| 出口日期 | 出口合同号 | 运输单位 | |||||
| 出口口岸 | 出口合同签订人 | 运输方式 | |||||
| 出口国别 |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 | 中间人姓名 | 价格成交方式 | ||||
| 出口商品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 提单、运单号码 | |||||
| 出口商品代码 | 电话(手机) | 运费币别及金额 | |||||
| 出口数量/单位 | 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是 □否 | 保险公司名称 | |||||
| 出口币别及金额 |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 | 保险合同号 | |||||
| 出口商品发货单位 | 保险币别及金额 | ||||||
| □是 □否存在报关出口商品名称与本企业实际外购或委托加工不一致。 | |||||||
| 4.收款及外汇核销情况 | |||||||
| 外汇核销单号码 | 收汇日期 | 结汇水单号码 | |||||
| 收汇币别及金额 | 收款银行 | 付款人(或单位) | |||||
| 结汇方式 | 收款账户 | 付款银行全称 | |||||
| 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情况填写附表1,附表1共 页。出口企业委托加工情况填写附表2、附表3,附表2共 页,附表3共 页。 | |||||||
| 6、出口情况: □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自行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与外商是关联企业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 |||||||
| 7、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寻找国内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是 □否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 |||||||
| 8、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公司需要补充□是 □否。如有,填写如下: | |||||||
| □本公司自愿放弃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并自愿撤回原申报。 □本公司维持原申报。 | |||||||
|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
| 签字 | 电话(手机) | 签字 | 电话(手机) | ||||
|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
| 业务批准人 | 法定代表人 | ||||||
日期: 年 月 日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③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④结汇水单;⑤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表1:
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 | |||||||
| 供货企业 | 供货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供货企业地址 | |||||||
| 购销合同号 | |||||||
|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 |||||||
| 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 我公司对报关单号为 的出口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 出口企业:(公章) | |||||||
如本附表不够,可复印增加。
本附表共 页,此为 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购销合同情况 | 购销合同号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购进总额 | ||||||
| 采购供货方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址及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 | ||||||
| 电话(手机)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 发票代码号码 | 开票日期 | 商品名称 | 数量/单位 | 进项税额 | 价税合计 |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
| 企业地址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 |||||||
|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 原材料名称 | ||||||
| 原材料数量 | |||||||
| 原材料单耗率 | |||||||
| 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 |||||||
| 加工费进项发票 | 发票代码号码 | ||||||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加工费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 |||||||
|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备注: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件16:
供货企业自查表
编号:
| 基本情况 | 供货企业名称 | 海关代码 | ||||||
| 纳税人识别号 | 供货企业地址 | |||||||
| 供货企业注册类型:□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其他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
| 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其他 |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办理税务登记时间 | ||||||
| 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自产 □外购 □委托加工 | 调查发票共 份。具体情况填列附表1,附表1共 页。 | |||||||
| 该批发票是否本企业开具:□是 □否 | ||||||||
| 该批发票销售商品是否真实交易:□是 □否 | 该批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是否与实际销售商品一致:□是 □否 | |||||||
| 自产产品情况 | 调查发票所涉及商品为外购商品的,应填列附表2。附表2共 页。调查发票商品为委托加工的,填列附表3、附表4。附表3共 页,附表4共 页。 | |||||||
| 调查发票所涉及商品为自产商品填写以下内容: | ||||||||
|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 固定资产总值 | 工人人数 | ||||||
| 该商品为:□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 □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 | 企业主要能耗:□电 □燃气 □煤 □油 □其它 | |||||||
|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数量/单位 | 上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 |||||||
|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 | 上年耗能量(金额) | |||||||
| 该商品上年生产成本 | 上年该商品自产商品销售额占该商品全部销售额比例: | |||||||
| 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 | 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 | |||||||
| □是 □否存在采购的原材料不是本企业生产产品耗用。如否,说明如下: | ||||||||
| 该商品生产设备工具为:□自有 □租赁 | 生产厂房为:□自有 □租赁 | |||||||
| 进项情况 | 该批核查业务涉及的发票开票时间最早的发票开具前3个月(含开票当月)增值税销项、进项情况(以计提销项或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 |||||||
| 累计销项税额 | 累计进项税额 | 开票当月底留抵税额: | ||||||
| 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 累计金额 | 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 累计金额 | |||||
| 累计提进项税额 | 累计提进项税额 | |||||||
| 主要运输方式 | 主要农产品材料名称 | |||||||
|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 |||||||
| 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 | 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 |||||||
| 其他涉税情况 | 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 □否,如有,计税金额: 元,进项税额: 元。 | |||||||
| □是 □否存在收购农产品的不是本企业制成品的材料;收购单价□是 □否正常;收购数量□是 □否正常。 | ||||||||
| 目前累计欠增值税税金额 元,累计欠消费税 元。 | ||||||||
| 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是 □否 享受的优惠政策:□国家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 □超税负返还 □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 | ||||||||
| 近12个月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 □否(虚开发票 份,涉及 户企业,虚开金额 元,税额 元) | ||||||||
| 近12个月是否有接受虚开(含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提取进项税额发票行为:□是 □否(接受虚开发票金额 元,税额 元) | ||||||||
| 是否发生过增值税偷税行为:□是 □否 增值税偷税原因:□属于隐匿销售收入偷税额 元 □属于不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 | ||||||||
| 本企业目前是否正被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涉及增值税调查:□是 □否(说明: ) | ||||||||
| 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企业□是 □否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补充说明共 页。 | ||||||||
| 声明及签字 |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
| 业务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
| 签字 | ||||||||
| 电话(手机) | ||||||||
日期: 年 月 日供货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①外购商品的付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②销售商品的收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主要材料进项发票;④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等。
附表1
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号码 | |||||||
| 购货企业名称 | |||||||
| 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 购销合同号 | |||||||
|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 |||||||
|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 |||||||
| 是否同时签订委托出口合同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收款情况 | 已收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收款日期 | |||||||
| 收款记账科目 | |||||||
|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或单位) | |||||||
|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 | |||||||
| 付款人银行账号 | |||||||
| 付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付款人银行卡开号码 | |||||||
| 销售商品运输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付款人(单位)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 (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签收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出库单号 | |||||||
| 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 | 中间人姓名 | ||||||
| 单位 | |||||||
|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 |||||||
| 电话(手机) | |||||||
| 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认识国内购方并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国内购方并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未见国内购方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销售合同 □商品由中间人自提 □商品由购方自提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方自取 国内购方业务经办人是否到本企业并看过商品:□是 □否 | |||||||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2
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外购商品发票号码 | |||||||
| 购销合同号 | |||||||
|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 |||||||
| 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址及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 | |||||||
| 电话(手机) | |||||||
| 外购发票内容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 (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 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 | 中间人姓名 | ||||||
| 单位 | |||||||
|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 |||||||
| 电话(手机) | |||||||
外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见供货方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外购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进货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商品由中间人自提,未交本企业
货款付出到: □中间人指定账户 □中间人指定信用卡 □公司与供货企业是关联企业
本企业是否派人到供货方企业看过商品:□是 □否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3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购销合同情况 | 购销合同号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购进总额 | ||||||
| 采购供货方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址及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 | ||||||
| 电话(手机)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 发票代码号码 | 开票日期 | 商品名称 | 数量/单位 | 进项税额 | 价税合计 |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4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编号:(同主表)
| 项目 | 内容 | |||||
|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 ||||||
|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 主要原材料名称 | |||||
| 主要原材料数量/单位 | ||||||
| 原材料单耗率 | ||||||
| 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 ||||||
| 加工费进项发票 | 进项发票号码 | |||||
| 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加工费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 运输单位 |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备注: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件17: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美元
| 序号 | 委托单位名称或委托人名称 | 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国家 |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号码或边民证号码 | 代理出口协议规定内容 | ||||
| 代理出口协议号码 | 签约时间 | 协议有效期截止时间 | 主要代理商品类别 | 代理出口金额 |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意见: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三联,经税务部门签章后,第一联留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第二联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第三联退给企业。
附件18: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核销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码: 单位:美元
| 序号 | 委托单位名称或委托人名称 |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号码或边民证号码 | 代理出口协议号码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 出口日期 | 出口货物商品代码 | 出口货物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备注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意见: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三联,经税务部门签章后,第一联留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第二联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第三联退给企业。
附件1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
企业海关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
企业名称 | |||||||||
登记人员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是否申请退税提醒服务 | 是( ) 否( ) | |||||
电子邮件 | |||||||||
登记人员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件 | |||||||||
提供信息内容 | 1.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情况; 2.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升级提醒; 3.目前发现的即将到达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期限的报关单信息; 4.国库反馈的无法划转退库税款提醒; 5.按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先退税、后核销”业务核销、放弃免税期届满提醒; 6.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具体事项及工作要求。 |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法人:
公 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企业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登记人员姓名,最好为财务主管、经理或主管财务经理。
2)最多可同时留存2位登记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请填写完整。
3)企业申请终止服务时,只需填写“企业海关代码”和“企业名称”一栏。
4)本表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的签字,并盖有企业的公章。
【特别提示】: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2. 企业应保证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的真实、准确。若留存的接收提醒服务人员、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因企业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不准确或留存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由此造成信息失密或企业无法收到提醒信息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附件20:
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 填报日期:单位:万元、万美元
| 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 | 分贸易方式预计下年度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万美元) | 备注 | ||||
| 合计 | 一般贸易 | 进料加工 | 对外承包工程 | 其它 | ||
| ① | ②=③+④+⑤+⑥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 合计 | ||||||
填表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预计下年度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指本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
2.第⑥栏“其它”是指贸易方式除“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对外承包工程”外的出口额。
附件21:
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 序号 | 退(免)税货物 | 标识 |
| 1 |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外) | TSQY |
| 2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 | LMYCL |
| 3 | 对外援助出口货物 | DWYZ |
| 4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 DWCB |
| 5 | 用于境外投资出口的货物 | JWTZ |
| 6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 MSD |
| 7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 ZB |
| 8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 JGW |
| 9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 WL |
| 10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 HKSP |
| 11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XLXP |
| 12 |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 SDQ |
| 13 |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 WZYFJG |
| 14 | 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 NZYFJG |
| 15 | 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 BSQ |
| 16 |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 | BM |
| 17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 | KJ |
| 18 | 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 | QYGTS |
| 19 | 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 | JTGS |
| 20 | 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 | XTHH |
| 21 |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 | BMDL |
附件22:
废止文件目录
| 序号 | 发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文件标题 | 废止条款 |
| 1 | 2011年3月14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全文废止 |
| 2 | 2012年6月14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 |
| 第四条第(三)项 | ||||
| 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 | ||||
| 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 | ||||
| 第八条第(三)项 | ||||
| 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 | ||||
| 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 | ||||
| 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 ||||
| 附件21、附件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