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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设立赤峰、鲁中运达和奎屯等3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2023年08月15日 16:28:52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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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

关于设立赤峰、鲁中运达和奎屯等3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2013年8月8日 署加函字〔2013〕207号)


满洲里、济南、乌鲁木齐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满洲里海关、青岛海关、乌鲁木齐海关分别根据有关企业申请和地方政府意见上报的关于设立赤峰保税物流中心、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和奎屯保税物流中心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已批准继续审批保税物流中心,现根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字〔2013〕12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赤峰保税物流中心、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和奎屯保税物流中心。


  二、赤峰保税物流中心、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和奎屯保税物流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其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先由其主管的直属海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依法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业务。


  三、验收合格后的赤峰保税物流中心、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和奎屯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分别按照(参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满洲里海关、济南海关和乌鲁木齐海关分别针对赤峰保税物流中心、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和奎屯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情况在验收前上报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五、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验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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