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的决定》业经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葛海鹰
2016年11月3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经铁路大官屯站、矿业集团运输部大集站到达本市各企业进出的铁路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交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铁路车辆交接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三、将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修改为“铁路车辆经铁路大官屯站到达矿业集团运输部大集站后,矿业集团运输部安排列检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车辆存在配件缺失、损坏,车辆有裂纹等故障情况的,矿业集团运输部列检人员填记车辆交接故障记录,及时交大官屯站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由大官屯站做好故障车辆的后续工作。”
四、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修改为“由矿业集团运输部到达大官屯站的车辆,由大官屯站列检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车辆发现故障,而到达车辆故障单上无原始记录的,由矿业集团运输部负责。”
五、删除第八条。
六、删除第九条。
七、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由于其他原因一旦产生责任不清的返矿车,大官屯站、矿业集团运输部或企业应当向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除第十四条。
十、将文本中“抚矿运输部”、“运输部”修改为“矿业集团运输部。”
其他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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