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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验收程序的通知

2023年08月19日 11:55:20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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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程序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署加发[2016]2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二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决定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验收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授权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二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税务、外汇相关管理部门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验收程序详见附件1)。


  二、保税物流中心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专员办、省级税务和外汇相关管理部门正式验收后,由所在地直属海关将验收结果,包括书面报告、验收人员名单、国有土地权使用证书复印件、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照片、验收评审表、验收纪要和视频资料(验收评审表、验收纪要和视频资料规范详见附件2、3、4,视频资料样片详见附件5)一式四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再将相关验收结果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审核。


  三、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对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海关总署制发关于保税物流中心验收事宜的批复,并下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四、各直属海关及专员办、省级税务和外汇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2011]426号)的有关规定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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