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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的决定

2023年08月19日 15:09:37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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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年5月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在其辖区实施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开展行政执法等。”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取加盟制经营的品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加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加盟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品牌快递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快递企业可以委托连锁商业机构等第三方代办快件收投服务。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快件收投服务规范和快件损失的赔偿责任等;第三方代办快件收寄的,应当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公安、国家安全和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实名收寄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给予支持。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现寄递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五、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运单,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应当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当场开封验视交寄物品,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进行信息登记。对寄件人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交寄快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七、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寄件人不遵守关于实名收寄和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未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进行信息登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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