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2023年07月29日 09:03:57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7

分享:

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91年10月9日国税(1991)162号)


  我局收到交通部转来的交通部大连轮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关于请求免征海员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报告》后,经调查研究,鉴于远洋船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按陆地人员相同标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应酌予照顾。现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构成远洋船员收入的基本工资、在岸工资、在船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在征税时,允许在计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有:


  (一)伙食费。在船上工作按规定标准统一免费供应的集体伙食;


  (二)水陆差补贴。即水上作业补贴,按船员职务工资的40%计发;


  (三)保健津贴。油轮船员按不同油种对人体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贴;


  (四)航行补贴。是指船舶自国内港口经联检后开始起锚驶向国外之日起到返回国内港口锚泊联检之后止,以航行和国外停泊的这段在国外的时间计发给船员的外汇。


  二、对船员的海龄津贴(类似工龄津贴)以及职责外劳务收入和各种奖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属内河、沿海运输公司船员取得的津、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比照办理。


  注199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近海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出海津贴、集体伙食费,然后按年扣除11个月的超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部分(例如,六类工资区为4400元),其余额按税率表的规定计征。


  二、北美渔业项目的远洋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作业津贴的50%、出海津贴、生活零用费津贴、艰苦地区作业津贴、伙食费津贴。计税公式为:


  [每航次收入13个月备航期收入-(地区计税基数×4)×每航次月份13个月备航期-1]×税率-速算扣除数。”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