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9日 12:31:0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6
关于修订下达《食糖合理运输流向》的通知
(1992年2月10日 <92>商副联字第28号)
食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多年来,一直实行合理流向运输。这对节省运力、运费,避免迂回、倒流,减少运输损失,保证市场供应等起到了良好作用。近年来,我国食糖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生产布局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现行食糖合理运输流向,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食糖流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61号文件中关于“适当放开运输流向”的精神,为了更好地组织和改进食糖调运工作,安排好食糖市场供应,决定对原《食糖合理运输流向》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糖合理运输流向》随文附发,自1992年3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的《食糖合理运输流向》即行废止。
附件:如文
食糖合理运输流向
一、流向表
流向表.jpg
二、流向表说明
(一)广东、广西、云南、福建、海南、黑龙江、内蒙古、宁夏、新疆9个产区的国产食糖和进口加工的成品糖均适用本流向。进口糖船舶按国口字<1985>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安排靠港并进行调拨。
(二)赤砂糖外调不受本流向限制,可供应全国各地。但要认真把关,做到合理调运,避免对流、倒流、迁回运输。
(三)各省、自治区内的食糖合理运输流向,由省、自治区商业厅(局)会同当地铁路、交通和轻工部门,按就地就近、不出大区的原则共同制定。
(四)凡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再调出同品种食糖。
(五)凡不符合上述流向的,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如因产销变化或市场特殊需要而发生违反本合理流向运输时,铁路局管内的:商业系统的,由省、自治区商业厅(局)会同铁路局共同审批;轻工系统的,由省、自治区轻工业厅(局)会同铁路局共同审批。跨铁路局的:商业系统的,由商业部会同铁道部共同审批;轻工系统的,由轻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共同审批。涉及水运的,按上述原则,由商业部、轻工业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共同审批。
(六)凡国家统一调拨的计划内食糖,救灾、军需等特殊用食糖,国家(中央和地方)储备糖等,各级铁路、交通部门应在同类商品中优先审批运输计划、优先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