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

2023年07月29日 14:06:1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7

分享: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检鉴[1992]133号 1992年4月28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1990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和1985年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91)交运字251号“关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局对目前使用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并设计了适用于对外的英文检验证书(见附件1--5),现发给你们,并就以上单证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各局凭《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受理包装使用鉴定申请。鉴定合格后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同时交给申请人,以供其分别向港务监督和港口业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申报和托运手续。 
  本规定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略) 
  附件2: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略) 
  附件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略) 
  附件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中英文对照)(略) 
  附件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性能检验证书(中英文对照)(略) 
  附件6:《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附件7:《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附件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