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交财发(1992)421号 1992年5月12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
为使我国的船舶代理业务收费更符合国际惯例,经商国家物价局主管部门同意,现决定,你公司在执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收费项目和费率》时,可与上一年度委托你公司代理的船舶净吨或货运量超过五百万吨的船公司签订优惠协议,优惠幅度可随超量的大小而定,并报我部备案。
上述“船公司”是指从事国际海运的、财务统一核算的独立法人。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零时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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