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物价局
关于制止擅自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1992年10月24日 计交通[1992]1876号)
一、有关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以各种名目自行审批和征收。未经国务院批准,铁路部门亦不得代收。
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未经批准的一律停止”的指示,凡擅自开征各种名目铁路建设附加费或超标准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自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征收,并接受铁路物价大检查。
三、已经国务院批准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省份要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四、今后各省区、市确因需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不得因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而影响地方和所在地的中央企业上缴中央财政的基数或增加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补贴。
2.铁路建设附加费必须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合资建设的国家铁路干线、重要支线及经国家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
3.严格按批准的标准和时限规定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并存入指定的银行,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与铁道部的计划管理部门共同掌握和管理。
4.凡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部门或单位,均应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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