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23年07月30日 15:04:07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5

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部直属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筑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