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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2023年07月30日 16:57:4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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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路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铁路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铁路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基地和各级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铁道部对长期从事铁路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铁路教育”奖章和相应的证书。“铁路教育”奖章为铁路教育系统最高荣誉。

 第四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习演练基地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和服务、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学校及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五条 奖励“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进行一次,铁道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以内分配给部属各单位奖励名额。“铁道部优秀教师”和“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证书及“铁路教育”奖章由铁道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奖励“铁道部优秀教师”和“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铁道部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评审工作。部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铁道部优秀教师”和“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获得的奖章、证书,以铁道部名义授予,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颁发。

 第八条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部对“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部属各单位报铁道部教育行政部门,经铁道部批准,收回奖章和证书,撤销荣誉称号:
  (一)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应称号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有师德品质问题或其他应予撤销其称号的原因。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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