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出口俄罗斯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外经贸运函字第96号)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决定,对到达俄罗斯的货物所附文件中应包括确定货物品名和价值的单据或其它文件以用于履行海关手续,没有上述文件,货物不予接收。
为此,各有关单位今后出口货物时,要填写确切的货物品名和价值,另根据《国际统一海关编码》(InternationalⅰCustomsⅰHar--monizedⅰCode)加注货物编码。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运输司反映。
附件:俄铁M--6130号电报译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俄铁1994年5月26日第M--6130号电:
铁组委员会、保、匈、罗、斯、波、朝、蒙、捷、中铁、白、乌、拉、立、爱、摩、哈、阿、格等。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决定,对到达俄罗斯的货物添附文件中应包括确定货物品名和价值的单据或其它文件以用于履行海关手续。
请注意,没有上述文件,货物不予接收。
第一副部长 莫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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