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国家商检局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3年07月31日 09:31:54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2

分享:

国家商检局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检务(1995)44号 1995年2月20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检部门依法将于1995年5月1日起对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现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本使用A4纸制作本局的检验结果单。结果单一正二副,印章盖在编号位置处。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包装容器分别暂定为:玻璃、陶瓷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两年;金属、木、纸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一年;塑料包装容器有效期为半年。《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
附件:(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