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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