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07月31日 14:07:4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44

分享:

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5年8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保障残疾人正当的就业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凡在南宁市区范围内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入户、行驶、停放、经销、运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二)年龄在l 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经指定市一级以上医院检查,双眼视力左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心、肺、血压、精神和上肢功能正常。
上述人员经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学习,并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主必须是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残疾人; ‘
(二)入户车辆必须是国家指定厂家生产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其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车辆发动机排量在50 cc(含50 c c)以下;
(三)入户车辆购自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经销商店。
未办理有关入户手续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在我市各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本市下肢残疾人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购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发动机排量在80 c c以下(含80 c c)的,经检验合格,市公安局准予办理入户;1995年1月1日以后购实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发动机排量超过50cc的,一律不准入户。

第七条 经批准入户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必须参加
第三者 责任保险,参加运营的车辆,还需办理旅客保险。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长度前端不得超过驾驶座、后端不得超出车身20厘米以上,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在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l5公里。

第十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需要停靠时,必须在非机动车保管处停放或在有关部门设立的停车点有序停靠,服从管理,并按规定交纳泊车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残疾人用品用具经销商店专营,经销商店经营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经销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50 c c。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拼装和经营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三条 凡有本市正式户口,现无职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需从事运营业务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经市劳动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办个体运输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运营业务。

第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其车辆上安装市交通部门制发的运营标志。

第十五条 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在南北公路的零公里、友谊公路的那洪槎路口、南梧公路的五村岭路口、邕宾公路的烈士陵园、邕隆公路的西乡塘相思桥、邕武公路的安吉收费站、邕蒲公路的水塘江桥等范围内的道路行驶。
兴宁路、新华路西段、民生路西段、当阳路、朝阳环形立交桥下和江滨立交桥下及邕江大桥为运营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禁行路段。居住在以上路段从事运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方可驾车通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运营时只准搭载乘客人,不得人货混载。

第十七条 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文明待客,按章收费;不得欺行霸市,强拉、拒载和故意绕道行驶。

第十八条 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必须随身携带车辆《行车证》、《驾驶证》、《经营许可证》,《残疾人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禁止将车、证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收费标准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一)驾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无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违章行驶或停靠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超载或人货混装的;
(五)从事运营时未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安装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营标志的;
(六)未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七)运营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未办理旅客保险的。

第二十一条 利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活动时,
有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
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或没收车辆:
(一)未取得运营资格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从事运营的;
(二)残疾人家属、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证、照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欺行霸市,强拉、拒载,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项处罚,由市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拼装或经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南府发[1994] 146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