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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办法

2023年07月31日 16:23:59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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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办法


(1995年10月25日  铁办[1995]139号)



    为实现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推进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货运安全竞赛范围:各铁路局(包括文稿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所属货运部门参加,以铁路局为竞赛评比单位。

  第二条  货运安全竞赛内容:实现货运工作无过失责任的货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装卸机械重大事故、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达到规定安全天数。

  第三条  货运安全竞赛奖励条件:铁路局无上述事故,安全天数超过100天,不足1年的,奖励金额按其年度保价收入的0.1%计算;达到1年(365自然天,可跨年度)的按0.2%计算;达到2年的按0.25% 计算;达到1000天的按0.3%计算;达到2000天及其以上的按千分之四计算(奖励不重复计算)。个人奖金额由路局确定。

  第四条  全路货运安全竞赛每年评比一次。各局于翌年1月10日前申报,一月底由铁道部公布全路各局货运安全天数,并对各局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达到奖励条件的,路局应及时以文电形式报部(运输局),申请奖励,部审核后批复。

  第五条  竞赛评比安全天数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铁路局发生事故后,安全天数即行终止,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  对货运安全天数达到1000天及其以上的,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通报表彰。

  第七条  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奖金款源由各铁路局按月提取的保价奖励基金(5%)中支付。

  第八条  对造成上述四种事故的分局和站段及责任者,铁路局应给予处罚。铁道部对事故责任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铁路局对管内货运安全情况和安全基础建设,应认真检查,切实掌握。发现好的典型及时推广和表扬,发现问题纠正处理。对虚报成绩,隐瞒事故的,铁道部除追回当年颁发的货运安全竞赛奖金(奖旗)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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