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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办法

2023年07月27日 08:39:3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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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

管理(试行)办法

(84)商百字第2号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六日商业部颁发)


手表是贵重商品,为了加强用表的储存,出、入库发运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商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手表储存设施
1.全年经营手表在100万只以上,库顾周转量在10万只以上的企业,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湿的专用仓库。
2.库存手表量经常保持2万只以上一10万只以下的企业,应具备普通的手表专用库,库房内必须配备保险箱(柜)设备,将手表储存保险箱(柜)内。
3.库存手表量保持在2万只以下的企业,都必须配备保险箱(柜),手表必须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保险箱(柜)要存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二、保管储存
1.各级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于表数量多少,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手表保管员。
2.凡手表入库,保管员应根据正式入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先点大数,认真清点细数,点验无误方可入库。做到先记货卡,及时记帐,并在入库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要注明入库日期。
3.由承运部门提回的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个以上验点,首先核对件数,包装完整,逐件过称,记录重量,开箱后按装箱单开列品种、规格、数量、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入库。如发生溢缺、残损品种规格不符,应保留现场与原包装,立即请领导和保卫人员,亲临现场、分析情况做出事故记录。七天内提出由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正式查询单附装箱单,向供货方提出查询。供货方接到查询单、七天内给予答复。事故未解决前收货单位必须将原包装全部物件封存。
4.凡手表出库,保管员应按照正式出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规格花色、数量,进行销卡、配货,清点细数。单货相符后,必须经复核人员详细复查无误后,保管员、复核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盖章(签名)才能出库。
5.库存手表,必须坚持动碰复核,日结日清,每月清点一 次,每季会同财
会人员进行彻底盘点,保证货、卡相符、帐帐相符。
6.库存手表,堆码整齐,贯彻先进先出,保持库内清洁。
7.库存手表,严禁任何人动用、挪用,私自借用和调换。任何人不得在手表库内存放任何个人物品。
8.保管人员有权拒付用非正式出库凭证提取手表。
9.保管员必须对保管的手表尽职、尽责,保证手表的安全。
三、包装
1.包装整件手表, 必须有两人以上根据正式出库凭证向保管员提贷, 清点细数无误后,保管员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以示付讫。
2.装箱人员必须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制装箱单。
3.装箱人员根据装箱单逐项审核,装 箱,单货无误后,两人分别在装箱单
盖章(签名),其中两联装入箱内。随货同行凭证应装入第一号箱内,当场封箱、打包、过磅、逐箱编号、注明重量。
4.未经拆箱清点的整件手表,不得原件转售其他单位。
四、发运
1.发运人员根据托运单向装箱人员提取手表时,应当面清点件数,验证包装完整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才能发货。
2.发运人员在未取得承运部门收货凭证前,不得离开手表,应负责发运手表的一切安全。
五、提货
1.提货人员到承运部门取货,必须两人以上,根据提货单核对收货单位名称,清点件数、单货相符、包装完整、方能提货。
2.提货人员发现包装有破损等异状情况,须会同承运部门人员作出破损异状记录,经双方同意,当场开箱,清点细数。如发生残损、短缺,应作出详细的事故记录,在取得承运部门确认的证明后,才能提货。
3.向供货方自提手表,应事先征得供货单位同意后,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提货证明(介绍信、工作证、提货专用章、实物收据等)前往办理提货,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详细清点、单货无误后,方得离开现场。
4.提货人员取出手表后,提货人不得离开手表,应及时返回本单位。如当日不能返回,不得将手表随意存放或委托他人看管,可原件封存在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应予存放、保管,并出具临时存放收据。存放人员凭寄存收据提回手表。
5.基层批、零企业向供货单位进取手表,可根据提货数量多少,路途远近,自行规定配备提货人数,但必须保证安全。
六、 退、换货
1.进货方向供货方退货,经单位领导批准,保管员会同有关人员详细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进货方向供货方换货, 属于同品种、 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进行花色调剂,换货,须经领导批准,会同有关人员检验无误后,可予调换。如不是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不能调换,应按退货规定手续办理。
七.零售部门的手表保管
1.门市部出售手表,必须配备保险(箱)柜,储存手表。
2.陈列手表的柜台,必须牢固,防止丢失。
3.要贯彻早出晚收的管理制度,即营业前由保险柜提出手表摆放在柜台内,营业后清点细数收入保险柜内存放。并做到日结日清。
八。附则
1.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中国百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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