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1日 07:56:22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1
第一条 为维护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排筏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和设施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发布的航行通告(警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范围;距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上界线;距桥轴线下游10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下界线。上、下界线之间的水域为大桥水域(含界线标内大通小港部分水域)。
第四条 铜陵长江港航监督处是对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桥孔编号及通航桥孔:自左岸第一号墩至第二号墩为第一孔,第二号墩至第三号墩为第二孔,其余依次类推。共八墩七孔。第二孔为上行船通航桥孔,第四孔为下行船通航桥孔,安庆水位6米及以上时,主机功率147千瓦及以下的上行船,可从第一孔通过。
第六条 大桥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
(一)负责设置和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界限标及大桥水域的助航标志,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负责保持大桥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定期提供大桥水域的航道测图及其它水文资料。
第七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过桥船舶,上行至红杨树2号白浮,下行至老洲头白灯船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大桥监督站联系。
(三)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上行船航速每小时不低于4000米(洪水期每小时不低于5000米);下行船航速每小时不低于14000米,否则应采取分拖或助拖措施。
(四)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根据大桥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1.0米的安全系数,从三、四孔通过时,还应与桥墩边缘保持不小于40米的间距。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尺度,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五)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除按《内河避碰规则》显示有关信号外,日间还应大桅杆横桁下端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色环照闪光灯1盏,过桥后即落旗或熄灯。
(六)能见度不良时(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七)东北风、偏北风风力达到五级,禁止拖带排筏通过大桥水域,风力达到六级,禁止船队通过大桥水域。
(八)拖带排筏的船队通过大桥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过批准后方可过桥,禁止夜间过桥。
(九)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不正常,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
(十)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水域。
(十一)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依次行驶,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锚泊、试航、捕鱼。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
第九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水域内增设码头及其他水上设施。
大桥水域内的码头,允许靠泊船舶的宽度不得超过25米。
第十条 对通航桥孔的桥梁结构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通航桥孔和航标的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碰规则》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