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1日 08:48:11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2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二、清查方法,全面清查要先从实物开始,以物对账,不重不漏。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单位,要把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制度化,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根据清查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清查中发现多余和短少时,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盘盈、盘亏理由书,属于丢失损坏的,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待处理财产程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列账处理。
第八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自制、自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购入,融资租入、其他单位投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安装的,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的投资管理和投资责任,防止投资失控,企业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和应具备的投资条件。企业对工程项目,应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市场预测,建立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下达的计划,采取措施,组织落实。
对因决策失误,在建工程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商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在建工程物资及设备管理
企业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机器设备等采购和保管,比照生产经营的有关降低采购成本、收发保管、清查等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材料物资与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要分别管理和核算。工程用材料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领用生产经营用的材料物资也按实际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向在建工程提供的商品,自制的产品、半成品,结构件及劳务等,在核算上应按制造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并由在建工程负担。
第七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一、在建工程预算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的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设备的预算价格,满足动态管理的需要,逐步提高在建工程投资管理水平,企业应按《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的规定,作为编制在建工程概算、预概算定额、指标基价、设备预算价格价差调整的基础,设计概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得突破设计概算。若有变动,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在建工程的施工预算,应当按每一单位工程编制,以便确定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与工程的预算成本相比较,以及作为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二、在建工程实际成本
(一)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1.自营工程施工费,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人工费(包括按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用,应按在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核算对象进行汇集。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的,包括租入施工机械,应按单位工程项目的受益对象直接记入或进行分配记入工程成本。生产经营向在建工程提供的劳务,如设备维修、铁木件加工、水电气以及其他劳务,也要按受益对象直接记入或分配记入工程成本。
2.出包工程施工费,是指企业将在建工程出包给外单位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的工程价款和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3.在建工程的前期费用和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在建工程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拆迁安置费、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三通一平”费、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和其他支出,记入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报废和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改建、扩建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记入工程成本。
(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被安装设备的原价、设备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净支出、应分摊的工程管理和其他支出,记入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竣工之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交纳税金。
企业在建工程与生产经营之间的有关成本费用的划分,按《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在建工程合同管理
在建工程合同,是指在建工程的工程承发包、构件加工、物资采购、勘察设计等,按照《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企业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定归口部门负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同财务部门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财务部门应当参与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双方的权力、义务、经济利益、财务结算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在合同的执行中,有关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和结算
(一)应以项目的规模合理地确定资金需要量和组织供应,以便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在筹集资金中,如需借入资金,应当考虑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比例,以便有应付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选择适当的资金结构,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要结合在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的要求,有计划的组织资金供应,并有应急措施。
(三)在建工程预付款,是指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或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并在合同中明确需要预付给工程承担单位的工程款、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民工队的预支生活费等预付款项。在建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期在一年(12个月)以内的,或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实行竣工结算的,可以按工程进度,按月验工计价支付,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四)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或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值,经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部门签证后,据以结算。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收回预付款(顶抵结算款项)。
非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签证和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有预付款的,要及时收回(顶抵结算款项)。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应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制定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合同和有关部门(人员)签证,结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企业为在建工程筹资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谈判招待费等各项支出。
第七十七条 在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
一、在建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竣工验收
在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是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
设计概算文件,包括在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设计概算是确定项目投资额、编制计划、控制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建设成本的依据。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准确地反映设计要求。
施工预算文件,包括单位工程预算,以及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预算。施工图预算是控制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施工预算要适应施工管理和核算要求。
竣工决算文件,包括竣工工程概况、竣工项目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财产交接记录。竣工决算是反映在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竣工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等进行审查,根据批准的概预算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在建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者分期分段竣工的,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记录,组成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均应齐备。
二、建立验收及奖惩制度
(一)验收制度。在建工程验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序,组成相应的验收组织,验收前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评定书。工程质量评定书经审查认可后,进行验收工作,验收确认合格的,要规定交接日期按期办理交接,以便投产使用,发挥投资效益。逾期接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接管者承担损失。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二)奖惩制度。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优秀工程奖;从提前竣工所节约的投资中,实行提前工期竣工奖;按合理化建议有关办法,实行由于采用合理化建议、新技术节约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工程提前竣工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但未节约投资的,不得从在建工程中给予奖励。
由于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单位(部门)的原因造成在建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事故的,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
三、在建工程评价
在建工程评价,包括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率评价。
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率,是指通过在建工程完工的固定资产,陆续交付使用占该在建工程项目(在同一时期内)投资完成额之比。系数大,反映在建工程建设速度快,投资效果好;反之则速度慢。
投资效益评价,包括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指标;采用投资回收期法、投资报酬率法、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
第九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上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不具物质实体,二是可以在较长时间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三是它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四是具有排它性,仅与特定的社会主体相关,禁止非所有者无偿占有,并受法律、契约、制度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一、专利权是指政府对发明者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度的发明创造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企业拥有的除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专有技术,如技术诀窍、制造工艺、技术资料、材料配方等。非专利技术不受法律保护,依靠自我保密的方式维持其独占权,可以用于转让和投资。
三、商标是用于辨别特定商品或劳务的标志。商标权是企业对商品或业务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门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权利。
五、商誉是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用户中享有较高信誉、经营情况特别良好而形成的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
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它与企业构成一个整体,因此,企业自身建立的商誉不能作价列账。只有发生兼并、转让、联营的行为使企业发生变化时,商誉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方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政府给予作家、艺术家或出版社等保障其出版、销售书籍和艺术作品上的独特权利。
第八十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
一、取得无形资产的途径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取得。
(三)企业通过转让合同或协议购入取得。
(四)企业接受捐赠。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分别按其取得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按《商业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即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各期的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原则来确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所有权转让,二是使用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在于其成本的确定及其结账方法不同。如为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计算;如为转让使用权,则应将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成本。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八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分为有偿转让、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有偿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连通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后向第三者转让并获得土地转让收入的行为。
一、如果企业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过估价取得的转让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一部分是土地收益金(又称土地增值费),即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交纳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出让土地收益,即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净收益。
二、如果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核算及管理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同。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第三者。
第八十三条 企业将无形资产用于投资转让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报部审批。
二、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转让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其他项目报部备案。
三、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转让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
第八十四条 递延资产,亦称“递延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记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递延资产与流动资产中的“待摊费用”的区别在于:递延资产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摊销期涉及数年;待摊费用属于短期待摊费用,特别是为准确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依据,应将递延资产与待摊费用分别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制订具体的摊销计划,并严格执行,防止潜亏,更要杜绝把递延资产的摊销变成调节企业当期损益的杠杆。
一、开办费的计价和摊销
开办费开支项目的界定、摊销办法和期限按《商业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记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收益,不作抵销开办费处理,而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或留待弥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并入企业清算收益。
企业按照开办费的数额,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目标,于开业时规定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开办费的摊销采用“直线法”。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和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有效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这些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
改良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
分摊期限为从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次月起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到期为止。
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在改良支出没有摊完之前被出租单位调回,应协商处理改良支出,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一般可以一次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企业领用或出租的包装物、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数额较大的,应通过递延资产项目进行核算,分期摊销。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与投资目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企业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谋取一定的利益,作为货币资金的一种转化形式,而长期投资是基于某种特定用途之需,且在短期内不准备收回或转让的投资。
第八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或特许权向其他单位投资。
二、必须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不受到影响。
三、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挪用经营、结算过程资金。
四、必须建立对外投资经济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决策。
五、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投资程序办事。
六、在对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进行资信状况及合法性的调查确认,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公证。
七、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在投出资产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对对外投资资产的状况和损益情况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按规定核算,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年度报告说明书中分析说明。
八、严禁用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第八十八条 单项对路外投资、合资出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总公司批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计划司、财务司备案;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铁道部批准,境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对外投资一般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财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必须包括:投资总额及时间安排、资金的来源及筹集方案、运营成本、预期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和投资风险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第九十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财产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对外投资的计价基础,不准按低于评估价将实物等资产对外投资。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时,按照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入账,资产评估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金;以购买证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价入账。
二、对外投资应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门保管,并应在有关报表中予以反映。
第九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监督对外投资的资产状况,确定损益,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对股权投资,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九十二条 对外投资分享的商品,应按供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商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商品的同类商品的市价或合同协议的价格确认投资收益。
第九十三条 严禁非法“炒买,炒卖”证券。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急需货币资金时,或继续持有某种证券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时,可将证券转让或出售,但应由领导集体确定,财务部门严格把关,具体负责。
第九十四条 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实收款项或实物等资产的价值与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九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评价投资收益的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对投资收益差的项目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理,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报部备案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的处理,要将投资损失原因及处理结果报部备核。对于报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必须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十六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程中,如采用投资入股并实现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采用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各项收入要全部入账,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十八条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向付款方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按发票注明的收入记账。但对于销售商品,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做价税分流,按分流出来的商品销售收入记账。
第九十九条 寄售是指企业把存货发往其他单位,并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业务。仓库根据业务部门下达的发料单发料。寄售商品发出后,仓库、财务和业务作移库处理。企业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成立。代销清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分发财务、仓库据以记账,财务部门据此按代销合同规定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手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手续费的,根据受托单位开具的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一百条 商品销售计划是编制财务计划的基础,对指导进料,防止积压,提高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品销售计划从编制程序上可分为市场预测(包括供需分析、用户分析)、销售目标的确定;企业还可以编制分品种的商品销售计划、分用户的商品销售计划等。
一、供需分析包括对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区域或行业经济发展周期的判断,了解国家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进而分析判断供需关系的变化及走向。此外对产品的更新换代、生产工艺变化等引起供需关系结构性变化也应进行分析判断。
二、企业的市场是由已拥有的和潜在的用户组成的,对用户的分析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企业的用户有长期用户、随机用户,用户分析的重点是长期用户(包括潜在的长期用户)。
企业在对单个用户分析时,应了解用户的发展规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及进货渠道等,还应评估用户履行偿债义务的品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竞争手段来保护和扩大销售量。
三、企业的销售目标可以用商品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来反映。企业的商品销售目标不同时,对各个指标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采取的竞争手段也是不同的。企业在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时,将制定能取得较高利润的价格和较重视销售利润率指标;企业以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就要把竞争的重点从价格方面转移到商品品种、质量和市场占有份额等方面去,更重视市场占有率的提高。
四、企业编制商品销售计划时,可以运用量本利分析原理,对各因素变动时的相互影响作定量分析。变动分析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个是销售量、成本和价格发生变动时,测定其对利润的影响;另一个是目标利润发生变动时,分析实现目标利润所需要的销售量、收入和支出。
五、商品销售计划是在定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销售目标来编制的。其内容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商品销售成本与经营费用(包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商品销售税金等,以及商品销售利润。
第一百零一条 商品价格采用国家(部、省)定价格,国家(部、省)指导价格(即出厂价格由国家规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和放开价格三种形式进行管理。
一、对实行国家(部、省)定价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价格执行,可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按规定加收费用(业务费提成及一次进料费等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额)。
二、对实行浮动出厂价格的物资,企业可在浮动价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加收费用;对出厂价未达到国家规定浮动幅度的物资,经营企业可根据供需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继续上浮或下浮,并可在浮动的价格基础上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对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实行放开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随行就市,执行市场调节价格。定价及其收费方式由供求双方商定。
四、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价格管理,并在发料单上注明售价及业务提成、一次进料费等。对国家(部、省)定价物资,业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对实行浮动出厂价和市场调节价格的物资,要坚持集体定价,领导负责的原则,根据供需情况,按规定合理定价。财务部门应对商品销售价格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商品售价(不含业务提成及一次进料费)低于进价的差额为商品削价损失。企业可按季调整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发生商品削价损失时用商品削价准备金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
商品削价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铁道部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考核,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大量商品削价损失,或因库存商品价值大幅度超过现行市场价值造成潜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铁道部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责任。
企业销售商品,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需给予买方价格折让时,由业务经办人提出,领导批准后执行。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上注明折扣条件,按合同条款进行销售折扣。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对销售商品要及时结算货款。对物资出库发运,从开单、配料、包装、发运到结算各道环节,单据要加速传递,及时办理。对自提物资要坚持款到发货。在经营业务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实行谁经手谁清理的责任制,对一定时期积压下来的悬账、悬案,要组织力量限期清理,以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呆账损失。财务部门要定期反映债权债务情况,督促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对外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对越权签订合同者,应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贷款物资”的管理与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特准储备物资是国家特种储备,是国家赋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指令性任务。特准储备物资应根据物资更新换代及施工生产需要,按照及时轮换、用储换新、先进后出、保持完好、保障应急的原则搞好轮换。
一、由铁道部战备办公室制定特准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总公司战备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特准储备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有关规章制定和办法,汇总储备计划,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并监督执行。
二、总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特准储备物资的计划、分配、结构调整、轮换解储、资金运用、价格管理、监督检查等。
三、物资公司负责库存特准储备物资的管理。按规定收入库、存放、保养,使特准储备物资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其维护保养费用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第一百零八条 特准储备物资应按规定进行核算,并建立相应的特准储备资金。特准储备资金包括特准储备物资价额资金和结存资金两部分,要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严禁挪作它用。
一、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建立或增加特准储备物资。收到拨付的资金时,应建立或增加特准储备资金,购进特准储备物资时,应按购进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轮换的特准储备物资,应按原价和现行标准单价列账。现行标准单价每年在物资清查时进行调整。调价的基准是:有国家定价的物资以国家定价为准;没有国家定价的物资,应由总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定价,并报总公司战备领导小组及部战备办核准后执行。
三、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轮换时,轮进物资按购进的实际成本入账;轮出以现行标准单价为基础转出或售出。
四、特殊情况下,进行先出后进轮换时,要报总公司战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由此而发生的价差及相关费用由使用部门负担。
五、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取消或减少特准储备物资时,若按无偿调拨转给其他单位,调出企业应按账面价办理调拨,并相应冲减特准储备资金;若有偿转让的,应以现行标准单价为基础转出或售出,同时,形成结存资金。
六、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应按规定及时上交,冲减特准储备资金。
第一百零九条 “援外物资”是铁道部授外机构委托企业代办购入、储存、发运的物资。
援外物资所需款项由铁道部援外机构拨付,在银行单独开户,专款专用,单独设账核算,单独编制决算。企业根据铁道部援外机构的指令购入或发出援外物资。
一、企业购入援外物资时,业务部门要按合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结算凭证,并在有关单据上签署付款意见,注明“援外”字样,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二、援外物资购入时发生的运杂费、进项税以及储存过程中支出的保管保养费由代办企业负担;援外物资发运时企业按账面价加收规定的业务提成和一次进货费,以及发运时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税金等由铁道部援外机构负担,由企业直接在拨付的援外资金中扣收。
第一百一十条 代销代购商品
一、代销商品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
业务部门签订代销商品合同时,应标明代销方式。代销商品有以下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企业按接收价销售,收回的价款转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商品手续费;另一种是企业在接收价的基础上加价销售,差价即为企业收益,企业按接收价转付委托方。
(一)企业按第一种方式代销商品时:
1.委托方把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受托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受托企业按委托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购货方结算,受托企业另外开具发票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采取这种方法时,收取的手续费应作为代购代销收入。
2.由受托企业开具销售商品发票与购贷方结算,然后开列已售商品的代销清单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开具发票据以结算料款,受托企业另外开具发票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采取这种方法时,商品销售额和收取的手续费均应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二)企业按第二种方式代销商品时,应开具销售商品发票与购货方结算,然后开列已售商品的代销清单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开具发票据以结算料款。采取这种方式时,商品销售额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三)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商品实物和结算均不通过企业时,收取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收入。
二、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购商品,签订了代购合同,收取了代购资金,即不为委托单位垫付货款,仅向委托企业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称为代购业务。
(一)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购入委托方所需商品,按实际成本原价售给委托方,并开具发票向委托方结算货款及手续费,从代购资金中扣收,采取这种方法时,商品销售额和收取的手续费均应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采取这种方法时,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对外储运收入、废旧物资出售、服务性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必须报税务机关确定税种,分别核算。
第十二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润及其构成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部分组成。利润总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汇兑损益)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折扣折让-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代购代销利润=代购代销收入-代购代销支出-代购代销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代购代销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企业必须按权责发生制,保证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收入完整,成本费用配比(各期间会计口径一致、可比)。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利润的预测和计划
一、利润的预测与分析
(一)利润预测与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营业利润的预测与分析、投资收益的预测与分析、期间费用的预测与分析等。
1.营业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应考虑的因素如下:
①上期营业利润的构成情况;
②预测期变化因素及影响;
③需要采取的措施。
2.投资收益的预测与分析应考虑上期投资收益的构成情况及其与投资的关系,其次,应根据预测期变化因素及上期情况,进行必要的投资调整。
3.期间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企业应分别对期间费用的重要项目进行重点分析,根据历年的变化趋势及其与利润的关系,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不合理的费用增长。
(二)利润预测与分析的方法
1.量本利分析法
量本利分析法是根据销售数量、成本和利润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分析的方法。可以进行盈亏平衡点预测、销售利润预测和各因素对利润影响的预测等。
2.目标利润法
目标利润法是在商品销售收入固定的情况下,根据目标成本和既定的税率确定目标利润的方法,其公式为:
目标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目标期间费用
3.比例预测法
比例预测法是根据利润同其相关指标的比例关系来预测利润的方法,通常包括利润增长率、销售利润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
二、利润计划
(一)利润计划的编制
企业在进行利润预测与分析的基础上,应按年分季(月)编制利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商品销售利润计划:根据采购供应任务计划编制销售收入、经营费用、销售税金,确定销售利润目标计划。
2.代购代销利润计划:根据代购代销任务计划,编制代购代销利润目标计划。
3.其他业务利润计划:根据企业多元化经营和奋斗目标,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八代”服务,确定其他业务利润目标计划。
4.管理费用计划:根据全年采购供应任务情况,及利润目标,分部门、分项目编制确定,并按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
5.财务费用计划:根据全年采购供应任务,确定资金需求量,按年分季确定资金渠道、种类及数额,编制财务费用计划。
6.投资收益计划:根据投资情况,按投资项目编制投资收益计划。
(二)利润计划的考核
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利润目标计划,按季分月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提出落实完成利润计划的具体措施,以及改进意见,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比照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经营某类商品取得的补贴,包括国家财政补贴的专项储备商品、特准储备物资、临时储备商品补贴、退还减免的增值税以及其他补贴收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计算、交纳所得税。企业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铁道部、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仍不足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应按季或按月进行利润分配,年终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盈余公积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第一百二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完成后,应按规定将公益金转为一般盈余公积。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各种资产期间费用表、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一、财务报表的设置
财务报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向外报送的报表,另一类是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
二、编制报表的一般要求
财务报告要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一)数字真实:要求财务报告的各项数字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绝不能以估计数字或假数代替实际数。
(二)计算准确:财务报告数字资料计算必须准确,不能近似计算,指标之间该衔接的必须衔接,以保证报告指标的正确性。
(三)内容完整:规定不同期间编报的财务报告,企业必须编报齐全,应填列的报告指标,无论是表内项目还是补充资料必须全部填列;总公司汇编的财务报告必须是全部所属企业的财务报告,包括所属国有多种经营企业,各种财务报表资料不得漏编、漏报。
(四)报送及时:要求企业按规定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使财务信息得到及时利用;企业应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五)企业财务报告应尽量在会计计量和填报方法上,保持一致,以使各期财务报告具有可比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财务报表所反映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以及对重大财务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要说明企业的经营概况,如完成采购供应任务量,与计划、上年同期比较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事项,采取的措施及发展趋势等。
(二)企业实现利润和分配情况。主要说明企业实现利润及其构成,与计划、上年同期等比较增减变化的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选定及结果等。
(三)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针对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有关项目,分析企业资产占用及其构成与变化情况,通过资金周转速度延缓及加速情况,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的效果及存在问题。
(四)税金交纳情况。主要说明企业各种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情况,分析税金增减变化的原因。
(五)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揭示企业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金额和原因,了解企业财产经营情况,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的合理。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企业采取新的财务会计方法对企业核算的影响,企业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重大经济政策,如扩大经营项目,停止某项业务,国家新的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重大盘盈、盘亏情况,诉讼情况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评价总要求
企业要定期总结和评价本企业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过去时期的经营绩效,论断企业管理上的得失,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财务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负债状况、负债能力和债权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二、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表明企业每一元钱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支付的保障。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三、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流动负债
四、应收账款周转率:衡量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月份×12
应收账款周转率=------------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五、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强弱和分析存货是否适当及其变现速度。计算公式为:
商品销售成本÷月份×12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额
平均存货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六、营业利润率:衡量企业销售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率=--------------------×100%
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七、总资产报酬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八、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为: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九、资本收益率: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十、社会贡献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它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十一、社会积累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计算公式为: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
社会积累率=--------×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等。
十二、债权增减率:反映企业当期债权与上年同期债权相比的增减幅度,计算公式为:
本期期末债权-上年同期债权
债权增减率=-------------×100%
上年同期债权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十三、债务增减率:反映企业当期债务与上年同期债务相比的增减幅度,计算公式为:
本期期末债务-上年同期债务
债务增减率=-------------×100%
上年同期债务
债务=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十四、营运资金增减率:反映企业当期营运资金与年初营运资金相比的增减幅度,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金增减率=期末营运资金率-年初营运资金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营运资金率=---------×100%
流动资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务考核指标
为适应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强化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确定一套新的财务结果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本金收益率、商品流通费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除124条已有叙述外,现对下列三个指标计算公式说明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促进企业依靠主观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全和增值。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资本金收益率:用于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收益。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三、商品流通费率:反映企业当期费用水平,即一定期间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促进企业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计算公式为: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商品流通费率=--------------
商品销售收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其他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坏账损失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挂账科目| |对方单位或个人| |
|----|-------|-------|-------|
|挂账时间| 年 月 日|款 项 内 容| |
|----------------------------|
|金额(大写) |
|----------------------------|
|历年清理情况及列损原因 |
| |
| |
|附证明材料 份 |
|----------------------------|
| |工厂: (盖章) 年 月 日|
|审|--------------------------|
|批|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意|--------------------------|
|见|主管总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 |--------------------------|
| |铁道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目录.docx
2.固定资产登记对象.docx
3.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