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3年08月01日 15:37:28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33

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九五”期间

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8号 1997年6月28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8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根据船舶生产周期长,船舶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各月份之间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内销远洋船增值税返还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增值税返还数额=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进项税额
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销售额×17%
远洋船进项税额=远洋船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成本(包括进口部分)×17%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其所需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照章征收,然后根据测算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国内采购材料的平均税负,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船价的12%给予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补贴。初贴的款项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返还船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船厂之间进行必要的调齐,统筹安排。具体补贴手续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向财政部工交司申请办理。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