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
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抚政发〔199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政发〔1991〕15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抚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小公共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小公共汽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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