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航空营业税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3年08月03日 13:25:36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7

分享:

财政部关于航空营业税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9]27号  1999年4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我区因纳税地点变化所减少的航空营业税给予专项补助的再报告》(桂财预字[1998]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3年11月1日以前,航空运输营业税在机场所在地按始发收入交纳,11月1日以后调整为在航空公司所在地交纳。政策调整的原因是:民航管理体制自九十年代起进行了改革,政企合一的民航管理局逐步分解为航空公司、机场、民航管理局等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航空公司负责承运货物或旅客,取得运输收入,机场则为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务,取得服务收入。这样,原在机场所在地纳税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情况,一方面,运输业务的纳税人是航空公司,而不是机场,另一方面,机场只为各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务,不掌握各航空公司的运输收入情况,从税收征管上考虑,无法在机场对航空公司的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航空运输营业税调整为在航空公司所在地交纳。
  1993年调整对航空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政策已执行了五年,其间又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纳税地点,不仅征管上难以操作,也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纳税地点的调整对地方利益产生一些增减影响是必然的,也是其他一些省市都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对你区因纳税地点变化所减少的航空营业税不宜由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