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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预确报办法

2023年08月03日 15:29:48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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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预确报办法


(1999年7月7日 铁道部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列车预确报是编制和实现分局日班计划、车站作业计划、组织装卸车工作的基础信息资料。做好列车预确报工作,对提高计划质量,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列车预确报有关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不断提高列车预确报质量,做到正确、及时、完整,达到预报与班计划内容一致,列车确报与列车实际内容一致。

 第三条 加强对列车预确报工作的领导,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各有关基层站、段(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二、列车预报

 第四条 列车预报是分局调度所(不设分局的指铁路局总调度室,下同)间、分局调度所与车站间通报日班计划有关内容的信息资料。
  列车预报应根据装卸车计划、班车确报、列车运行计划、分界站接车计划、车站的现在车和有调车流、无调列车的到发车次接续以及本站作业车的编挂安排等进行。

 第五条 列车预报的内容包括:车次、编组内容(按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别、达到邻分局者为到站别的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编组车数、列车总重、换长、到达作业站时分或分界站交出时分。对到达作业站的卸车,预报车种、车数。
  班计划的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号(到站),由铁路局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共同商定)。
  对区段较近,预报资料尚不能全面掌握时,预报可先按编组计划规定的内容传递,允许在后六小时修订计划时补充一次具体编组内容。

 第六条 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与车站间在编制日班计划过程中交换列车预报资料分六次进行,交换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下列规定时间:
  第一次 十五点三十分;
  第二次 十六点三十分;
  第三次 二十三点三十分;
  第四次 三点三十分;
  第五次 四点三十分;
  第六次 十一点三十分。

 第七条 摘挂列车预报由分局调度所于摘挂列车到达摘挂作业站一小时前向作业站或邻分局调度所通报摘挂车数、车种、品名、收货人摘挂车辆在列车中的编挂位置等;小运转列车预报在保证班计划内容及交换资料齐全、及时的前提下,由各局根据枢纽实际情况制定。

              三、列车确报

 第八条 列车确报是分局调度所、车站间相互通报列车具体内容的信息资料。其主要内容为:
  1.分局调度所间为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列车到站、分界站交口时间、编组辆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和有关运行限制及途中摘挂内容、列车到站的变化情况。
  分局调度所间的确报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交换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足三、四小时的应缩短交换资料的间隔时间。
  2.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为到达列车车次、到达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和其它变化情况及到站后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的确报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通报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足三、四小时的应缩短通报资料的间隔时间。
  3.技术站或其它编车站在阶段计划安排好后,立即向调度所报告阶段编发列车的编组内容。
  4.计算机列车确报为列车编组顺序表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计算机列车确报的传输径路是:
  1.跨局列车确报由铁路局转发铁道部中央转报系统,铁道部中央转报系统向列车运行的前方局转发。
  2.跨分局列车确报由分局转发铁路局转报系统,铁路局转报系统根据列车终到站情况向列车运行的前方分局转发。
  3.分局管内列车确报由始发站(或指定的确报站)发出确报传输到分局,由分局向有关车站转发。

 第十条 跨局列车必须有确报。跨局列车确报在交口前由指定的确报站发出或转发列车确报,并在确报报头的列车车次后增加径路识别符(跨局列车指定的确报站及径路识别符见附表一)。如有变更,按局间协议执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出发列车,确报站应于列车出发后10分钟内发现列车确报;对运行区段较短的列车,在保证车次、编组内容正确的前提下,可提前发出确报(局管内列车由各局规定,跨局列车按局间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编组站、区段站对有技术作业的无调中转列车,必须认真核对现车,要做到现车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一致。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必须重新发报。

 第十三条 非确报站始发列车的确报,由始发站列车编组顺序表用电话向管内前方确报站报告或交机车乘务员转交前方确报站发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四条 列车保留时,分局调度所和有关车站要做好列车确报、货运票据等资料的保管工作。交分界口的列车保留时,分局预确报调度员应及时通知邻分局。保留列车解除保留时,其列车确报由分局预确报人员(或铁路局指定的确报站)补发。

 第十五条 管内运行的摘挂列车、小运转列车确报办法由铁路局制定;跨局运行的摘挂列车或跨局列车途中发生摘挂时确报应按局间协议进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确报系统故障或施工,影响确报系统正常工作时,须进行电话确报。电话确报的传递内容,局管内列车由各局制定,跨局列车由有关局商定。
  电话确报时,电务部门按调度电话级别处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列车确报准确、及时,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统规》要求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并使用规定的汉字、车辆特殊标记及记事用代号(见附表二);车号人员要坚持执行到、发列车核对现车制度,做到列车现车、运输票据和“运统一”内容一致。
  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填记:
  对无明确到站的军用代码车辆,要将军用代码填入“货物品名”栏;
  装载整车集装箱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在“货物品名”栏填记货票封套集装箱戳记的内容;集装箱与零担混装时,在“货物品名”栏填记“零担”字样。

 第十八条 计算机确报站(点)的设置要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
  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局间分界站、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分局调度所等应设确报站。
  局间分界口的确报站(点)的设置与变更,由有关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为提高列车确报质量,要建立计算机确报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制度。
  计算机确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确报准确率和时效性等。具体考核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为了做好计算机确报管理工作,分局、路局计算机确报管理部门要设置计算机确报的检测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软件。

 第二十条 跨局列车确报由确报站、确报转报系统、中央系统分别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三个月,到期后数据自动更新。其它列车确报的保存办法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好计算机预报工作,各铁路局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邻局间要建立联劳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不断提高计算机确报质量。

            四、计算机确报系统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列车确报系统由车站确报处理系统,分局、路局、铁道部转报系统构成,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确报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计算机确报系统通道畅通、设备正常、运行稳定。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确报站确报处理系统(软件)要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自动接收到达列车确报;
  2.根据YIS生成出发列车确报;
  3.按规定自动发出出发列车确报;
  4.按规定反馈确报发送成功的回执;
  5.文件日志、统计功能;
  6.根据运行车次、发报站、编组站、解体站、经由、日期、车号等条件查询;
  7.报文显示、修改、打印;
  8.特别赋权条件下,处理保留列车确报。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原《列车预确报办法》(〔82〕铁运字243号)同时作废。


  附表:1.计算机确报跨局列车确报指定发报站及径路标识符.docx


      2.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记事用代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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