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3年08月03日 19:45:57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2

分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一条中的“《陕西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西安地区从事道路货运委托、货物包装、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配载、运输信息咨询、客货联运、货运代理(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信息联络)、客运代办、车辆联营、营运停车服务、车辆技术经济性能检测、接车服务等营业性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须有与其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换装设备,以及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悬挂经营许可证。”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进行年度审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报表、帐册、资料等,不得拒绝检查。”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