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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4日 08:50:02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同日生效。现将安排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香港指定空运企业从内地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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