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2023年07月27日 13:31:39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1

分享:

     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8日 经交〔1986〕400号)



  为完成国家运输任务,加强对企业自备篷布的使用管理,加速周转,保证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中,以敞车代棚车装运怕湿、易燃货物时,铁路应负责提供篷布。为弥补铁路篷布不足,提倡、鼓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自备篷布。
  运输毒害品、腐蚀性的货物,应按规定使用企业自备篷布。
 二、企业自备篷布要求具有防水、防火、防霉性能,规格一般为9×5.5米。篷布腰绳、边绳必须是直径1.1~1.3厘米、拉力在300公斤以上的棕绳、麻绳,禁止使用其它代用品。篷布四角和两侧用黄色油漆涂打所属单位名称和编码,两侧编码下方各通栏涂打一条宽150毫米的横杠标记。
 三、发货人使用自备篷布,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篷布×张”字样,并在“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划“■”号。
 四、货主装车苫盖自备篷布,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使用篷布的有关规定。
 五、铁路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连同企业自备篷布一起交给收货人。
 六、收货人对到达的发货人自备篷布应尽快到车站办理托运,在30日内不核收运费。铁路车站要优先受理,及时组织装车,不得积压,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承运日期表周期。进行中转作业时,应在当天装出。
 七、铁路到站不办理零担发送业务的,应由收货人将自备篷布送至邻近的零担办理站办理回送。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