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08月05日 14:12:02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11

分享: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7月19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6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将公路作为裣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任何测试、检验机动车性能的活动。”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应删除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中有关“成品车”和“二类车”的规定。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经交通部门批准后”的规定。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规划和新建集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七、将本条例中“不准建筑区”均修改为“建筑控制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