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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23年08月06日 07:04:43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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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除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以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布执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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