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中非贸易网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2023年08月06日 09:57:33      来源:北大法宝      阅读量:20

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0号   2003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公告》同时作为税务部门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清单式样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1                 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
│序号│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开票金额│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取得运输发│取得运输发 │备注│
│ │ │ │ │ 名称 │ 识别号 │票单位名称│票单位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地税局每月汇总一式二份。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附件2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自开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
│序号│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取得运输发票│取得运输发票│备 注│
│ │ │ │ │ 单位名称 │ 单位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自开票纳税人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申报纳税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2.“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3.“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附件3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代码:

┌──┬────┬────┬────┬────┬────┬────┬────┬────┬────┬───┐
│序号│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开票金额│承运单位│承运单位│主管地方│主管地方│取得运输│取得运输│备 注│
│ │ │ │ │ 名称 │ 识别号 │税务局 │税务局 │发票单位│发票单位│ │
│ │ │ │ │ │ │名 称 │代 码 │名 称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代开票中介机构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4.“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非贸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政策